罪犯胡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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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3: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号

 

  罪犯胡波,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被告人胡波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6月至9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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