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学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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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4: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20号

 

  罪犯吴学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缴纳没收财产8000元),被告人吴学泉赔偿被害人49943.42元(原民事赔偿2000元,本次民事赔偿1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其维持原判。2007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刑执字第44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3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3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学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2年9月、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4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1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18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属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学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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