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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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4: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7号

 

  罪犯胡波,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湘052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缴纳6000元);追缴被告人胡波违法所得人民币608元(本次缴纳608元)。刑期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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