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号
罪犯胡飞宇,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飞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飞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0月、12月;2023年2月、4月、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7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飞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飞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