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0号
罪犯吴一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9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湘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一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湘刑终304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一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至11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四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一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吴一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