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后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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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11: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8号

 

  罪犯胡后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6月至10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4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又曾有吸毒史,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后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后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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