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永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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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15: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9号

 

  罪犯吴永毛,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永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吴永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75号刑事判决,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被告人吴永毛的定罪量刑判决以及对涉案毒品的判决;上诉人吴永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1000元,本次缴纳19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永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8月31日该犯在教育堂学习时因座位与同犯宋志龙发生争吵,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2年10月14日该犯在车间动手打同犯吴鄂,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8月12日在监区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内务管理差,扣监管改造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达8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2分。该犯在2022年1月、4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期间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毒品犯罪,且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扣分情形,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永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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