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4号
罪犯胡纪沛,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纪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纪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本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各奖8分;2022年5月至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本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各奖10分;2022年8月、1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本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各奖15分;2023年3、5、8、1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本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各奖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纪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纪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