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愈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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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17: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5号

 

  罪犯吴愈银,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9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愈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6000元)。被告人吴愈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愈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3月17日在监舍内与罪犯颜浩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2023年1月、4月至6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0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吴愈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49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6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愈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愈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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