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家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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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19: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4号

 

  罪犯胡家栋,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家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胡家栋退赔11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54557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家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6月该犯从事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共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狱内消费月均394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家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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