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志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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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20: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号

 

  罪犯吴志勇,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2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04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10月12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6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九千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对从被告人吴志勇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3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6.46克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吴志勇违法所得1500元(已缴纳),依法予以追缴。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201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志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2021年1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5月和2023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6-8月、10-12月和2023年1-6月、8-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扣监管改造分的现象:2022年6月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4分;2023年5月该犯不服从警察的监管改造安排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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