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号
罪犯胡金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3月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1月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湘0626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201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金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2年6月、7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2022年8月、10月、11月、和2023年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三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金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