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0号
罪犯伍明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9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500元,本次缴纳19500元)。被告人伍明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201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明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一级,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分别各奖12分、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伍明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明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伍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