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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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29: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号

 

  罪犯伍松,男,199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13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分别于2020年10月至12月、2021年1月至3月,认真落实重点危险分子夹控,共获专项加分10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9月至10月、2023年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4分。2020年10月7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教育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以暴力手段强奸未成年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伍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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