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金团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26: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号

 

  罪犯胡金团,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7年5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3年1月30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5日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2019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金团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5月、2022年7、8月、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21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金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