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号
罪犯肖波,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在2015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肖波退赔被害人张红萍的损失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张金凤的损失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晓龙的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李菁的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赵文丽等的损失人民币九千五百九十八元;退赔被害人杨金星的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韩洪英的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邓祖燕的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胡艳云的损失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刘廷的损失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常江的损失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王勇的损失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付文文的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李小玉的损失人民币九千元;退赔被害人唐艳敏的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8、11、12月和2023年3、8、10、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