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号
罪犯肖锋,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67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2月该犯在车间不听从指挥,对抗管教,被扣考核分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曾有六次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把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