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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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35: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号

 

  罪犯肖坚,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5月、7月、9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5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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