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敏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36: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9号

 

  罪犯肖敏,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湘13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敏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5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2月、3月、8月、9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8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