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3号
罪犯肖某华,男,200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某市人,住湖南省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某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4月至6月、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3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某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