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号
罪犯肖英主,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7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英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因被告人肖英主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9年1月7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英主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2022年度服刑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3月、7月至2023年3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5月至6月、2023年5月至1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奖励分182。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英主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英主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