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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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41: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号

 

  罪犯胡静,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5月至8月、10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曾有吸毒史,且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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