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竹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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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42: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2号

 

  罪犯肖竹仁,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竹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湘03刑终15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上诉人肖竹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本次缴纳5000.01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2016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竹仁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年满69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吸毒史,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281.9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竹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肖竹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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