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先永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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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47: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7号

 

  罪犯谢先永,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先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1115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谢先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先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5月9日该犯在干警指出其夜间轮值不认真时,不服从管理,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5月29日该犯在车间谩骂同犯庄洪权,给予该犯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8月5日在监内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内务卫生差,扣监管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期间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70%,扣劳动改造分10分。该犯在2022年3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90%以下,给予劳动改造扣分1分。该犯在2022年4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80%以下,给予劳动改造扣分2分。该犯在2022年1月、5月和2023年5月至8月、10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先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谢先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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