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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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45: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3号

 

  罪犯胡某,男,200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某县人,住湖南省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06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某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10月至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133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犯罪时系未成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胡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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