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7号
罪犯幸化学,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幸化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18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幸化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8月5日在车间与罪犯尹玉权动手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该犯2022年2月15日私自流监窜号,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8月10日,该犯与同犯朱月明在生活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2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1级,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分。该犯2022年3月份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4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劳动改造加分6分。该犯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情形,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幸化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幸化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