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文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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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5: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6号

 

  罪犯胡文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4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22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7月9日因吸毒被劳教二年;200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文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帅成正、帅伟、邓彪经济损失共计61967.5元(原缴纳4173.35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胡文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201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5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文进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十八次违规扣分现象:2018年6月16日该犯违规在监舍内吸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18年6月19日该犯与同犯谩骂争吵,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8月6日该犯在车间和同犯发生争执并动手,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19年8月22日在生产中不服从安排,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19年9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0年2月26日在车间欲持械打人,扣教育改造分100分;2020年3月22日,该犯在车间劳动时,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3月至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60分;2022年1月、6月至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11分;2022年7月26日在行为养成训练中拒不参加训练,用头部撞击墙壁自伤自残,扣监管改造分10分;2023年1月18日,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藏膏药2张,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2月、2019年3月该犯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00分;2020年11月完成人均任务145%以上,获劳动改造加分30分;2022年2月至5月、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9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1次,并余9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其近一年来表现稳定,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曾有吸毒史,有多次前科,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文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胡文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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