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川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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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6: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1号

 

  罪犯熊川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0)湘13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川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所得461696.99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暂扣的其他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被告人熊川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13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川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至4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川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熊川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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