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0号
罪犯胡植,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湘070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942500元(判决期间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2019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5月17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内超越活动范围,私自串岗,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2年8月3日,该犯被抽查不能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该犯按要求落实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夹控责任,获专项加分50分;该犯在2022年3月、5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胡植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