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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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8: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号

 

  罪犯熊军,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12年8月7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5年4月28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6月至9月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月、6月、8月至9月、11月、2023年1月至2月、6月至1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至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6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4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特定从严对象,有一次前科,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98.07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熊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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