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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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9: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9号

 

  罪犯熊瑶,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熊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熊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5月4日,未经允许在开水房打水,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在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4月至9月、12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50分,该犯2023年1月、3月、6月至10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熊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熊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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