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4号
罪犯熊泽香,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8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刑满释放。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7日作出(1996)耒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泽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判令被告人熊泽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英各种费用11552元人民币(判决期间原已缴纳3500元,本次缴纳8100元)。在执行期间,因该犯患有疾病,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1998年7月3日批准其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1999年7月2日止,保外就医期满后,该犯未回监狱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7月22日,湖南省岳阳监狱对该犯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2月22日,该犯被湖南省衡阳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付湖南省岳阳监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湘06刑更监8号刑事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泽香自1999年8月4日起至2005年10月23日止的保外就医超期且脱离监管的期间,共计六年二个月二十天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熊泽香的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刑期自1995年10月24日起至2005年10月23日止,199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泽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0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所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且在保外就医期间有脱管情节,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该犯系老犯,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泽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熊泽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