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福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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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9: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号

 

  罪犯黄福都,男,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9)湘02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福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郭天才、王小忠、兰林、黄福都、敖康退赔被害人唐明人民币343990元、退赔被害人李莉人民币596200元、退赔被害人付慧力人民币486600元(未履行)。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86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福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5、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7、8、11月和2023年3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福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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