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5号
罪犯黄敬,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5年8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被告人黄敬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202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7月、8月、9月,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奖励分80分;2023年11月,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得奖励分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黄敬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