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昌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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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26: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号

 

  罪犯徐昌兵,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3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黎川、李小龙、徐昌兵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旭术的损失12870元(已退赔)。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2021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21年9月13日提回重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渝0154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昌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昌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7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系服刑期间漏罪加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昌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徐昌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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