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慧斌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27: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号

 

  罪犯徐慧斌,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6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慧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慧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扣分现象:2021年4月该犯在狱政科抽背行为规范时不能背诵被扣考核分20分;2022年1月该犯与他犯上在上厕所时发生矛盾后动手打人被扣考核分5分;2023年9月该犯与他犯因生产上的琐事发生矛盾后动手打架,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慧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徐慧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