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廷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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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7号

 

  罪犯徐廷友,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4年11月4日因抢夺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廷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廷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有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7月16日和同犯李先知发生争吵打架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进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分40分,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分35分,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分16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表扬5次,并余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前科,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廷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徐廷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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