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苹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0: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7号

 

  罪犯黄苹,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4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苹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2月、7月、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