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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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2: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8号

 

  罪犯徐伟,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罚金十万元(原缴纳3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伟、高藏言、高会来、孙传东的赃款人民币942804元(原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1300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被告人徐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11月、2023年4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3月、5月、6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共获奖励分1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财产刑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71元,有汨罗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罪犯徐伟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说明》“经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徐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徐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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