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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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2: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0号

 

  罪犯黄涛,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北京市大兴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8年4月10日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湘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长明、黄涛、石雷等人连带退赔被害人谢海清经济损失人民币31300元(本次退赔2000元)。被告人黄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6分。2020年11月12日,该犯在清监期间发现自制纸质棋盘一张,扣考核分30分;2020年12月11日在车间与他犯发生矛盾吵架,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4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有两次前科,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达513.95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重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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