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5号
罪犯徐占军,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占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4385.53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7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占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9月,2023年5月至9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1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占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徐占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