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科学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7: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4号

 

  罪犯闫科学,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闫科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闫科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9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闫科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缴纳罚金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且获得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科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闫科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