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祥生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6: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号

 

  罪犯黄祥生,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湘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202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祥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老犯,年满六十九周岁,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祥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祥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