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号
罪犯黄小马,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和平县人,住广东省和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5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30年10月25日止,2021年4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小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2月、6月至8月;2023年3月至5月、8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小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