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彦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38: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号

 

  罪犯颜彦,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9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1年6月因吸毒、扒窃被收容劳教一年六个月;2005年因吸毒被注射毒品被劳教二年;2019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及行政拘留十五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0104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1年度、2022年度的服刑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6月、10月至2023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7月至9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10月至1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奖励分161分;在2023年3月、5月至8月系2类2级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多次吸毒被强戒,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颜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