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伟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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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4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8号

 

  罪犯杨伟鹏,男,200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伟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伟鹏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5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杨伟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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