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则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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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4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9号

 

  罪犯黄则忠,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52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则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湘05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则忠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315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则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则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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