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文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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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4:45: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4号

 

  罪犯杨文浩,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住河南省息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文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2021年3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6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缴纳罚金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杨文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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