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8号
罪犯杨文,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7月9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湘02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2号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7月、9月至11月,每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杨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