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号
罪犯杨志雄,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8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一年;199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销毁。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志雄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志雄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8月、10月至11月和2023年2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扣分现象:2022年11月该犯与同改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2023年5月该犯戴指甲钳进入生产车间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已对其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杨志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